辦案律師:高麗(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(qū)分所)
原告與被告系同小區(qū)同幢同樓左右鄰居關系。在交房時原告方房門為外開門,被告方房門為內開門,雙方房門同時打開后呈90度直角相鄰狀態(tài)。被告在裝修時未經物業(yè)及原告的許可,擅自將房門改為外開門,對原告的通行造成嚴重妨礙。原告及小區(qū)所在物業(yè)多次上門勸阻、告知整改,縣社會矛盾聯合調解中心進行調解,被告均不配合。
我所律師經過大量的調查、分析,結合事實和法律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僅妨礙交通,同樣房門同時外開存在安全隱患,在緊急事件發(fā)生時不利于安全疏散,對原告的生命安全存在威脅。雖被告的行為增加了自己房屋的使用面積和舒適度,但影響了相鄰權人的生存權和相鄰權。當被告的舒適度與原告的生存權發(fā)生沖突時,應當優(yōu)先保護原告的生存權。最后法院判決原告勝訴,責令被告將房門恢復原狀。
該案的成功代理,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、更好處理了相鄰關系、維護了社會的和諧,也為每個生存權可能受到威脅的人提供了捍衛(wèi)自己權利的全新視角。